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8年度参保居民大病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渝北城乡医保组〔2009〕3号)精神,辖区参保居民2008年住院报帐后,剩余可报销的自负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可享受二次补偿。据区合管中心下发名单显示,辖区共有68人符合条件,共计享受大病二次补偿金额75340元。此项补偿将待街道公示无异后由各社区陆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