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党员管理工作手册(四)

  十、党籍党龄

  139.党籍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140.党龄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与工作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后,他在党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因此,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41.自杀党员的党籍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凡属敌我矛盾性质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142.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143.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处理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4.党员登记

  党员登记,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和重新确认。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即承认其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即取消其党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党员登记是特殊形式的党员民主评议,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和历史情况下,为了有重点地解决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加强党的建设的措施,以及对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进行审查与组织处理的方式。目的是为了清除党内的敌对分子、反党分子,消除政治隐患;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历史上,我们党曾先后五次进行过党员登记,即:井冈山时期的党员登记、建国初期整风整党运动中的党员登记、"四清"运动中的党员登记、1983年开始的全面整党中的党员登记和1989年政治风波后在部分单位进行的党员重新登记。

  党员登记一般可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教育;第二步,个人总结,自我评价,重温入党誓词,填写党员登记表,申请登记;第三步,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非党员意见,党员大会讨论并对每个党员是否予以登记做出决议;第四步,上级党委审批。凡不予登记者,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同本人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认为支部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否决。必要时,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对党员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党员登记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在党员登记中,每个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地考虑是否愿意继续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当一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必须对是否愿意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等表明自己的态度。经过郑重的选择,决心继续当党员的,就可以提出登记申请,并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没有这个决心的,可以不再申请登记。

  党员登记的组织处理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严肃执行党的纪律,注意分清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界限。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中共中央在1983年的整党决定中,在1989年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单位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的意见中,都曾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对党员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组织处理的形式主要有:(1)准予登记;(2)不予登记;(3)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是对错误较轻、愿意接受党的教育、决心悔改的,或错误未查清、检查不深刻、群众不满意、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党员的组织处理形式。暂缓登记时间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仍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党员暂缓登记不是纪律处分,党员在暂缓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义务和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45.党员退党

  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146.追认共产党员问题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握。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147.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71-19236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610-19274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427-19286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618-19454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423-19569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915-19693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41-19778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812-19829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9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48.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十一、党费管理

  149.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工作的规范化。

  150.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15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600)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800)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1500(1500)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152.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第151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153.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15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第151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15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151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156.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15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交纳党费问题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158.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问题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9.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160.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161.向中央上缴党费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四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62.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基层党组织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党费。

  163.党费的使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64.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